京发改〔2014〕18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其中,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