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是与家人团聚的节日,只有三天的假期对于在外打拼的上班族来说,回家团聚显得弥足珍贵。有网友脑洞大开把探亲假也加进了凑假攻略。
探亲假,你听说过吗?休到过吗?本报发起第17期劳动调查,截至昨日吸引1157位网友参与投票,结果显示87%的网友“没有休过探亲假”。
专家表示,探亲假应该与带薪年休假有效衔接,从法律后果和适用范围两方面进行完善,以此“倒逼”带薪年休假的落实。
调查
87%受访者没有休过探亲假
一道算术题曾霸占微博搜索榜首,引来围观之人不胜唏嘘:“我每年只能在春节回家一次。妈妈今年55岁,假设她能活到85岁,在未来的30年里,我在她身边的时间不超过600小时,也就是25天,这个结果真是太残酷了。”
“探亲”成了异乡人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而随着中秋的到来,探亲假,再次被拉回公众视野。对此,本报官网发起第17期劳动调查“关于探亲假,你听说过吗”。调查显示,选择“没听说过”的网友占16%,“听说过,但从没休过”的网友占71%。这意味着,近9成受访者没有休过探亲假。(见图1)事实上,探亲假是1981年出台的“老假期”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按照《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如此“人性化”的假期存在了33年,然而今天的受访者要么“不知道”、要么“休不了”,更像是纸面福利。
9成网友希望完善探亲假而非废除
本报委托上海辰智咨询在调研吧平台向全国网友发起《探亲假的使用率和知晓度调查》,共回收900份有效样本。
“不休假的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单位性质不在可休假范围内”位列首位,有33.6%的受访者选择。“没有听说过”位居第二,有29.5%的受访者选择。此外,有13.7%的受访者选择了“听过,单位性质也在可休假范围内,但单位设置了层层阻碍”。(见图2)在本报官网评论区,探亲假的“不公平”
成为战火焦点。有非公企业网友愤慨道:“这些都是给机关单位的福利,跟我们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这引来一位公务员网友喊冤:“我也没休过啊!就连在编的前辈休假也扣年终奖。”
一些来自资方的网友,指出探亲假“不与时俱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经济市场了,希望政府认真研究,该废除的就得废除。不要把不切实际的规定强加在公司身上。”
“当年都是单位指派工作地点,所以需要探亲假;如今大多自己择业,完全可以在家乡工作,无需探亲假。”“当年没有双休日和带薪假,也没黄金周,现在都有了,不需要探亲假。”
探亲假既被劳方吐槽不公平,又被资方批评不切实际,在两边都不买账的情况下,它应存应废?“探亲假存废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90.3%的网友希望该规定被完善而不是废除。
解读
社会学家
现代社会有高度流动性仍需探亲假
探亲假存在33年,它在今天还有没有存在意义?对此,同济大学社会学教授郭强向本报记者指出,出台这个规定的背景是计划经济时代,当时没有市场经济,也没有流动人员,这一规定几乎涵盖所有职工,它的初衷是正确的。
郭教授认为探亲假虽然已经过时,但我们仍然需要它。“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可以说现代性就是流动性,高流动性就意味着亲人关系会‘脱地域化’,因此这个假期是非常必要的。”
他指出,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社会发展,重视情感和社会关系,“而重视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探亲假让更多的人强化社会关系、亲情关系,以这种关系为纽带,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
郭教授建议探亲假应该覆盖多层次、多范围,不止是公职人员才能享受到,另外还要加强可操作性,相关部门应尽快做出修订。
劳动法专家
修改、完善比讨论是否废除更有意义
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平向本报记者表示,带薪年休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探亲假。“2008年开始国务院大力推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对大多数企业来讲,由于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他们享受探亲假的条件自然就丧失了———当时条件规定‘与配偶或家人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然而一旦有了带薪年休假,职工是有条件和家人团聚的。”
他同时指出,彻底废除探亲假也值得商榷。“一方面它有历史的延续性,另一方面的确有部分人员,如军工企业或者科研执行特殊任务的企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回家,废除探亲假无法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合法权益。基于这种情况,完善和修改这个规定比单独讨论是否废除更有意义。”
应与带薪年休假衔接倒逼年假落实
李律师指出,应该从法律后果和适用范围两方面来完善探亲假制度。“带薪年休假有一个罚则,即如果员工未休假,单位需要支付300%的工资;那么如果不给员工休探亲假,也有一个强制性的支付超额工资的法律后果,企业便会化被动为主动地来适应这个规定。”
他解释说:“探亲假应该与带薪年休假有效衔接起来,应该强化年休假的执行,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确实由于单位工作的原因导致职工年休假休不到,探亲假不论是在休假天数、法律后果还是路费支付上都有一个更高的要求,那么企业在面对高额的支付成本时,心里也会算一笔账,从而倒逼了‘可休但不给休’的企业执行年休假,进而也有利于员工权益保障。”
李律师指出,探亲假不适合入《劳动法》,它本身不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更多是从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来衡量,这个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不妥当的。“因此不应该把探亲假放在《劳动法》的框架里面去做,而是要在《劳动法》的框架中将带薪年休假进一步强化。”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