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受他人请托,张某为帮人解决孩子进京入学的问题,向户籍民警行贿150万元,办理了30余人的北京户口。该案一审时,张某因犯行贿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帮人办户口行贿民警150万元
据昌平法院查实,2000年至2006年间,51岁的张某先后请托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公安分局河北、城关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刘某,为贾某等30余名非京籍人员违规办理北京市户籍。作为“报酬”,张某先后给予刘某贿赂款共计150余万元。
张某称,办理假户口是为了帮委托人的孩子到北京上学,才找民警刘某运作北京户口一事。他并不知道民警刘某违规办理户籍,也不知道给予刘某钱款是行贿。
辩护人认为罪名应属介绍贿赂罪
昌平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某通过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表示没有为自己办理户籍,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称,张某为帮助请托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接受请托人或中间人的委托而向刘某转交钱款,他并不知道刘某是违规办理的户籍,没有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和刘某之间不具有买卖户籍的共同故意。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应数罪并罚。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介绍贿赂罪。
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二审时,法院认定,张某与民警刘某相识,并得知刘某可以办理户籍后,接受他人委托,向刘某提出为他人办理户籍的请托,并给予刘某巨额钱款。在此过程中,请托人不仅向张某提供了办理户籍所需的详细的个人身份信息,还给予了一定的好处费,足以认定张某意图请托刘某通过非法途径办理户籍的主观目的。
因此,张某不仅在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亦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张某在帮助他人违规办理户籍的同时还扣留、收取好处费,又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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