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推进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fzbgzw@163.com,或者将书面意见寄送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太原市府东街101号,邮编:030072,信封上请注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征求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加强企业自我约束与管理,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直各部门、机构代表省政府出资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等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主动、客观、准确、及时地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
第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年度公开的信息
(一)年度报告
1、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薪酬水平、员工收入水平;
5、董事会报告摘要;
6、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7、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8、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3、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1、年度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2、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
3、企业境外投资情况;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职工权益维护情况
1、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公开的信息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季度公开的信息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属国有企业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除上款规定外,企业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省属国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按规定不予提供,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客观、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报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对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相应的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