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设中介服务地域行业

2014年09月15日 17:03   来源:生活报    于海霞

  1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旨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6种禁止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了具体管理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且依法不需要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事项;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技术标准、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定期检验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或被检查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涉及的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不得擅自设置中介服务地域、行业等限制,对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中介服务意见应当同等对待。

  对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擅自脱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从事其他活动的;进驻行政许可平台的人员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语言不文明或态度冷漠、恶劣的;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岗位要求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可按照条例规定追究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于海霞)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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