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浙江分公司6名飞行员为跳槽意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09月19日 16:25   来源:今日早报    王晨辉

  东方航空浙江分公司6名飞行员

  为跳槽意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宁波中院判令支付违约金,每人支付72.3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

  □通讯员 李丹旦 龚静 本报记者 王晨辉

  近年来,随着国内民航事业快速发展,飞行员成了人才市场上抢手的“香馍馍”。

  飞行员培养周期长、成本高,与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人才供应相对滞后。

  供需不平衡导致各航空公司间高薪挖角、飞行员“跳槽”事件频频发生,并由此引发一系列劳动合同纠纷。

  前不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第一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系列上诉案。

  6名飞行员欲攀高枝 老东家提出补偿要求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遂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欲与现就职的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并办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东航浙江分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费用,而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诉请金额达3000多万元。

  东航浙江分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公司尊重法院判决。

  飞行员属于特殊人才,对每一位飞行员的成长,航空公司都支付了高昂的培养费。几位飞行员的违约行为将对航空公司产生很大经济损失,航空公司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合理且有依据的。

  东航浙江分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6人中5人已是机长 工作均未满服务期

  宁波市中院合议庭多次集体阅卷、讨论,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番有效沟通。

  吴某等6人都是由东航浙江分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如今已是机长。

  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

  按约定,吴某等人若要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吴某等6人提前与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吴某等6人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该通知到达三十日后,即发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东航浙江分公司应依法为吴某等6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开庭审理,宁波市中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要求吴某等6人向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东航公司则为其6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飞行员职业身份特殊 航空业劳资关系需和谐构建

  法官说,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寻常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但联系到飞行员的特殊职业身份,这个案子就有了一定的普遍意义和社会影响。

  当前,航空业迅猛发展,飞行员缺口较大,呈现出 “劳强资弱”的态势,而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与否,又影响着飞行安全这一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维护好飞行员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本土航空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最终促进航空业劳资关系的和谐构建,是我们在办理此案时反复斟酌思考的问题。这样的判决结果,既满足了飞行员自主就业的意愿,又弥补了航空公司的损失,较好地实现了我们的初衷。”法官说。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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