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主去某洗车店洗车时,将两沓钱放在车后尾箱,洗车工在洗车时经不住金钱的诱惑,遂将其中一沓钱盗走。2014年9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洗车工盗窃车主财物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梁某某是贵港市港北区某洗车店的员工。2014年5月18日12时许,向某将一辆宝马X5小车开到上述洗车店洗车,梁某某在洗车的过程中发现车尾箱放有两捆钱,遂起贪念将其中的一捆钱(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得手后,梁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人民币藏匿于洗车店杂物间的一个废旧纸盒子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人民币收缴并发还失主向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取得被害人向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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