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日前研究决定,给予莎车县7月28日严重暴恐案件、7月30日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伊玛目居玛·塔伊尔大毛拉被害案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给予喀什地委委员、莎车县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给予莎车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莎车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3人免职处理;给予莎车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莎车县艾力西湖镇党委书记,艾力西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人撤职处分;给予喀什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喀什市公安局政委、市伊斯兰教协会副秘书长、吾斯塘博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派出所所长、教导员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派出所民警行政降级处分。
同时,任命在“7·28”案件中及时发现不良苗头并第一时间报告,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艾力西湖镇原人大主席肉孜尼亚孜·玉素音同志为镇党委副书记,提名为镇长候选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同时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汲取“7·28”“7·30”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落实各项维护稳定措施,真正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