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促进全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企业挂牌上市
(一)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支持吉林出版集团、长影集团等主业突出、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在主板上市;鼓励和支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深入实施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加强省直有关部门、市(州)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后备资源培育协调机制,完善后备上市企业数据库。加强对后备上市企业的整体规划和培育指导,实现优质企业上市梯次化。(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地披露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股权激励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吉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金融办负责)
(四)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主业突出、经营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支持各类资本公平参与省内ST类公司的并购重组。支持省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加快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五)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督促中介机构加强对辅导对象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辅导培训。完善信息披露形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加辅导过程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中介机构、辅导企业的监督作用。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的法律责任。(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六)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辅导过程监管,对辅导工作存在问题的上市辅导项目,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于首次申报过程中,信访举报频繁、异常撤回资料以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情况,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协调查处新股发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二、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七)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严格执行《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范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省金融办、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八)推动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巩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果,继续监测和纠正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全省各类交易场所合规有序开展业务,推进权益类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发展。加快设立东北亚金融资产交易所,提高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省金融办、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三、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九)积极拓宽债券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鼓励中小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鼓励和支持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十)创新债券融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企业债券融资宣传推介及对接活动。建立健全发债企业辅导机制,建立重点企业信息档案。实施企业发债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企业增信、担保等问题。加快设立东北债券信用增进公司,着力打造以债券融资服务为基础的信用增进平台、投资平台、资信评估平台、资产经营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十一)支持合格机构拓展业务。支持合格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总部(总行)承销省内企业所发债券。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支持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提升经营能力。(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完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做好发行人后续管理和业务调查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信用考核和业绩公告发布制度。健全债券违约监测和处置机制,维护全省资本市场形象。积极创造优质、高效、便捷、顺畅的发债环境。(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四、培育和发展私募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面向同一类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积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加快建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十四)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实体经济。开展行业风险排查,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流程,鼓励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绿色环保、文化创意等创新创业型企业。(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五、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发展
(十五)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扩大业务范围,丰富产品种类,提升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丰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组织形式,鼓励特色化经营、差异化发展。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大力发展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深化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支持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国资委负责)
(十六)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开放水平。支持东北证券、天富期货等省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域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竞争能力。鼓励民资和外资参股省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用好用活混合所有制,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六、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十七)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监管部门配备网上监控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等稽查信息化系统,扩大网络技术、调查取证技术在稽查执法中的运用,提升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探索建立双向介入,协作调查,重大紧急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资金快速查询、冻结、止付的工作机制。完善“提前介入”、 “初步调查”转“立案”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安全保障机制。(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十八)推进监管方式转型升级。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将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流程,公布其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提高审核透明度和审核效率。指导证券业协会、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完善自律管理规则,充分发挥协会沟通协调、会员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整合各类信用资源,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成功在各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补助。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级政府负责)
(二十)规范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建立资本市场信息宣传和舆论引导协作机制,畅通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创新舆论回应与引导方式,利用吉林金融网、政务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和个人。(省委宣传部、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