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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化馆不务正业办商业活动最高拟5倍罚款

2014年09月30日 10:29   来源:现代快报   

  在文化馆办展销会,把文化广场出租做活动,今后这在江苏都是严格禁止的。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明确,公共文化设施不得用于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如果“不务正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新小区应配套建公共文化设施

  对于公共文化设施,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硬指标”。即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苏南地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苏中苏北地区不少于1500平方米。具体来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设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筑的使用面积苏北地区不低于500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配套建设文体广场、休闲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同样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也应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从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不少于1%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出租公共文化设施办商业活动,重罚!

  在文化馆办展销会、卖特产,把文化广场出租做卖场,都是禁止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文化设施不得用于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用途,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今后,如果这些机构、设施“不务正业”,将面临罚款。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举办商业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三)对应当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等,将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科技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停止开放,要提前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少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或者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3日让公众知晓。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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