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财税改革重点:未来或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2014年10月03日 10:57   来源:长江商报   刘倩雯 郭晓燕

  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谈到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时表示,加快资源税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此,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吴富敏解读政策认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意味着,未来将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生活负担进行差别化扣除,进一步体现公平的原则),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同时将着力避免税制的复杂化以控制征管成本。

  解读1

  “一刀切”时代或已过去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造成了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同时,个税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支出的问题。

  吴富敏认为,以缩小贫富差距为主要目的,在初次分配改革中偏向劳动收入是必要的,同时也需要从二次分配着手,而个税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转向以家庭征收个税,相比较于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能立竿见影地让税收结构趋于合理。

  “完善税收制度”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写入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其中提到,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吴富敏指出,未来百姓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按揭贷款等家庭支出将有望在缴纳个税前获得一定的扣除,更体现税收公平。

  据了解,“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以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约束和未来发展为前提,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为参照系,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治理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

  解读2

  将缓解收入分配矛盾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分类征收,收入不同税率也不一样,市民讨论较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此外,还有个体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但在国外,很多国家实行的是综合征收,简而言之就是不管个人的收入是什么来源,都对个人总收入按比例进行征收,收入高的多交税。“也就是说,会对高收入者的调控更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家庭负担重的劳动者扣减一定的费用,这样更加公平。”吴富敏分析。

  鉴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矛盾的缓解,且“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要求已经提出,牵涉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必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的框架内求得解决。

  “如何尽快地迈进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让建立于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落户中国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举。”吴富敏认为。

  解读3

  将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

  为避免因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导致的阻碍,渐进式改革(即“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的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逐步建立”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地利用现有的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另一方面,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逐步完善,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的过渡。

  此外,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适用自行申报综合计征纳税人的数量将逐步增加,由此可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适用范围的稳定扩张。

  其次,随着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可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同时兼顾效率损失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

  另外,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可以先引入大家比较关心的,例如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的成本较低,而赡养扣除、医疗扣除的征管成本相对较高。

  条件成熟允许时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同时着力避免税制的复杂化以控制征管成本。适时调整分类计征所得项目与综合计征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使两者更好地衔接,并使税负分布更为公平。

  不论是中央税、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将进行有增有减的改革(结构性减税)。就完善地方税体系而言,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重头戏。

  他山之石

  美国

  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美国的个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最初是从南北战争时期开始征收的。美国个税是向低收入者倾斜,对高收入者收取额度较高的税,也就是“劫富济贫”。

  美国的税收主要以家庭全年收入计算税率,夫妇可以合报,也可以分开报税。家庭中不能为自己提供50%以上生活费用的成员,是纳税人所要供养的人,包括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当孩子长大成人后,收入达到一定数额时,就要独立出家庭报税系统(依然可以住在家里),成为新的纳税人。单亲家庭以收入最高者为报税人,被称为“一家之主”报税人。

  日本

  征税考虑到家庭负担

  在日本,个税征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

  日本的个税根据个人所得多少而定,扣除必要的成本以及各种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剩下的按一定税率交个税。收入越高者缴税越多。

  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如果是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为283万日元;如果是没孩子的丁克家庭工资收入者,起征点为220万日元;如果是独身的工资收入者,那么起征点为114万日元。

  收税对象

  以家庭征收个税,能让税收结构趋于合理

  扣税方式

  家庭支出或在缴纳个税前获得一定的扣除

  个税构成

  我国实行分类征收,多是工资、薪金所得

  改革进程

  实行渐进式改革,或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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