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秸秆禁烧不力致空气严重污染的,今后,这些“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将纳入江苏省环保厅的约谈问责范围。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出台《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10余种情形启动约谈机制,并联合纪委监察、司法机关等启动限期整改、逾期问责处罚机制。
其实,从去年开始,江苏就启动了“环保约谈”。据了解,2013年上半年,针对一季度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频繁异常波动现象,江苏省环保厅首次启动“约谈”机制,约谈苏南四地政府相关负责人。同年的6月中旬,江苏省环保厅苏北环保督查中心就连续大面积秸秆焚烧问题约谈了淮安市淮安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根据这次出台的《办法》,江苏省环保厅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约谈申请中将明确约谈事由、被约谈方及负责人、邀请参加人员、时间、地点,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拟提出的主要整改要求等。
而地方政府负责人接受约谈时,可带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同参加。记者获悉,约谈可由江苏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行风监督员、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办法》明确,被约谈方负责人对落实整改要求需作出信用承诺,逾期未落实整改承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环保部门将联合纪检机关,根据规定,启动问责等机制。
以下情形纳入约谈范围
经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现场核查把关,以下多种情形都已纳入约谈范围:
●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保目标任务的;
●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存在因环境方面引发公共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苗头,或发生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或环境信访增幅大、就地化解不力,或公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或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不满足国家要求的;
●行政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或执法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的;
●行政区内秸秆禁烧不力,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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