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出台《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车主自愿对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满足相应技术改造条件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实行“黄改绿”的,政府予以补贴,改装价格由市场决定。《办法》自2014 年9月1日起施行,2016 年1月1日废止。
据了解,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
山东省环保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具有“黄改绿”工作业绩的改装企业推荐名单,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各种车型的改装价格,改装企业在全省合理布设改装作业点。
自愿进行“黄改绿”的黄标车车主,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排放达到环保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财政部门应及时发放补贴。
按照“黄改绿”的改装价格,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 50%。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山东省指出,六类黄标车“黄改绿”不享受补贴政策,即按照省政府规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不在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进行“黄改绿”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
“黄改绿”补贴管理纳入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山东省环保厅修改系统编程,相应增加“黄改绿”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管理功能,明确工作流程,并在网站发布。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