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管齐下 助农民工平等享有市民权利

2014年10月21日 10:38   来源:天山网   

  新疆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两方面,同步推进农民工逐步平等享有市民权利。

  昨日(10月20日),自治区人社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于今年9月30日公布。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在户籍方面,仅提出了衔接性的原则要求,而将重点放在推动未落户的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上,比如要求各地让农民工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等。

  国务院要求,户籍制度改革上,将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同时,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未落户但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

  该人员说,自治区已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放宽了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落户政策,取消了稳定职业、劳动合同等落户条件限制,只要在当地租赁房屋,且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这对于长期在新疆各地“打工”的农民工来说,人在哪户口在哪变得更简单了。

  此次国务院意见出台,对于农民工职业教育、就业创业的政策、劳动保障权益等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更好地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记者了解到,对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自治区已有先例,乌鲁木齐市连续三年开展的重点工种免费培训,从最初的个别工种放宽至在乌鲁木齐市已有2年或2年以上合法稳定的职业及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今年各工种参训户籍不限,在乌鲁木齐市居住生活满2年以上的人员都有机会。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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