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 严禁土地流转"非农化"

2014年10月21日 15:2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金微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农业部网站获悉,中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意见》着眼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对社会关注的工商企业下乡问题,《意见》明确,在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的同时,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通过三权分置引导土地流转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据韩长赋介绍,《意见》的着眼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韩长赋说,当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最终让农业经营有好的效益,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培养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同时,要放活经营权。

  为此,《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其中包括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培育新的种地人,“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等。”

  坚守土地流转底线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介绍,近几年农业领域中普遍出现了地方政府支持、扶持资本下乡的情况,流转土地面积越大,财政补贴越多,严重忽视了当前仍然耕种绝大多数土地的经营自家承包地的普通农民。

  “如果不重视分散的普通农户的需求,而将主要资源、政策、话语都服务于所谓新型经营主体,就可能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进一步削弱当前为普通农户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生产服务,从而导致普通农户的破产。”贺雪峰表示。

  韩长赋说,随着流转规模的扩大,土地流转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发展态势。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但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对此,中央曾多次明确表示,鼓励和支持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遏制“非粮化”,严禁“非农化”。决不允许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其中重要一点是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责任编辑:袁霓)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