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全文)

2014年11月17日 14:18   来源:政府网站   

  甘政发〔2014〕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全省公路建设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交通运输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扶贫规划纲要(2011—2020)》、《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肃省“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甘肃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2009年调整)》,深入实施“3341”项目工程和“1236”扶贫攻坚行动,加快推进全省公路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公路运输网络。

  到2016年,基本建成省内高速公路主骨架,通车里程突破4000公里,建设、改造普通国省干线公路6000公里以上,普通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60%以上。实现全省100%的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6000公里以上,实现县县通高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80%以上,到2018年提前两年实现所有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到2030年,力争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8000公里,实现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目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除交通量小、地形困难路段外,基本建成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0000公里。农村公路达到15万公里。

  (二)重点任务。

  1.高速公路建设。重点建设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省内路段,加快国家高速公路规划调整增加的省内路段和省内地方高速公路规划路段建设进度。

  2.普通国省干线建设。加快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改造的G212、G213、G310等普通国道建设进度,积极推进G309、G312、G316等现有国道和纳入省级规划调整范围的省道提等升级,加大危桥、涵洞、防护等构造物改造力度。

  3.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县乡公路提等升级和联网改造力度,加快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2014年至2018年,每年建设建制村沥青(水泥)路10000公里。

  4.瓶颈路、接头路建设。加快普通国省道通行能力差、交通拥堵严重的瓶颈路段扩容改造。加强协调沟通,与相邻省份同步规划建设国省干线省际接头路。改造提升区域干线路网,加快区域中心城市连接路和过境路建设,疏通城市出入口“卡脖子”路段。加快实施乡村道路连通工程,支持建设矿区干线路、产业发展路和重点旅游景区道路。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三)实行项目前期报批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制。计划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要组建项目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本的编制报批工作。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项目建设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项目建设单位由市州政府负责组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组建。

  (四)实行项目前期审批工作部门负责制。属于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各对口部门确定专人到国家相应部委跟踪衔接,直至完成审批。属于省上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审批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工可研的报批,以及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的审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工可研的审查上报和国家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报批,以及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施工图设计的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并督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矿产资源压覆调查、勘测定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工作,加快推进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省建设厅负责核发高速公路、新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国省干线维修改造建设工程不再出具选址意见书)。省环保厅负责需国家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环评以及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协调报批工作;对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省水利厅负责协调属国家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工作;对属省水利部门审批的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公路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加快审批。省林业厅负责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的项目许可和征占用林地的预审、勘测定界、审核及报批工作。省农牧厅负责项目征占用草地的前期预审、勘验定界、审核及报批工作。省文物局负责组织开展公路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对建设单位编制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审核报批。市州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保预审、林地、草地征用、矿产压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性工作。

  (五)简化审批程序。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实际,一事一议,简化审批程序。国省干线旧路改造、灾后重建项目、养护维修工程等项目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

  三、深化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六)改革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建设,市州政府负责地方高速公路和省道建设,县市区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参与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建设。有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

  (七)改革公路投资体制。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积极推进高速公路、二级以上收费公路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方式建设。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市两级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农村公路主要按“国省为主,市县补助”的投资方式建设。

  (八)改革公路融资体制。发挥政府交通融资平台作用,保障公益性较强的公路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发挥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市场融资作用,保障全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培育省交通投资管理公司的融资功能,保障交通扶贫攻坚公路项目资金需求;支持市州政府加快推进地方公路交通融资实体建设,保障地方公路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可通过争取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地方国债等,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公路建设重点项目资本金补助。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县市区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省、市州各按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的标准分别筹措养护资金。省级筹措部分纳入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返还资金预算安排,市县两级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十)保障土地供应。公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根据项目总体设计要求,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之后,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植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迁移,拆迁费用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十一)地方政府包干负责征地拆迁。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实行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时交付公路建设用地。要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严禁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规范和减免相关税费。涉及公路建设的相关税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对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针对公路建设的收费项目。

  五、加强公路建设管理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分管同志为成员的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公路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四)强化责任考核。公路建设指挥部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措施,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公路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省政府将在项目和资金安排安排给予倾斜。

  (十五)严格建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土地已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强化质量检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打造质量可靠、技术领先、景观优美的公路工程。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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