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4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目录中包括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4项,以及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0项。根据省财政厅要求,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在这次公布的《基金目录》中,记者看到了江苏省内依然在收的几种“附加”,比如电费中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照每度0.05分收取;比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在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按照电费、水费的5%到8%,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此外,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对城市居民征收最高的不得超过10%。
省财政厅指出,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