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盘车位要预留两成用于出租;在满足业主需求后,开发商将车位车库租给非业主,租赁合同最长不能超过半年。昨日,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已出台,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预计一定程度可缓解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
买房可知车位多少售价高低
此次《规定》对小区楼盘车位租售管理进一步收紧,预计一定程度可缓解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按照规定,楼盘开发商不得预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出租、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必须先进行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值得一提的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售价的最低价和最高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超出住宅套数的车位要出租
开发商在出租或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车位租售方案和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应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车位租售方案及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商出租、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应预留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的20%比例的车位用于出租。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超过部分应预留用作出租。
非业主租车位合同不超半年
开发商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区业主如果有两个以上车位的,要出租或转让车位时,要优先满足邻居们的需要。
房屋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由房屋交易监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每套房只能相应买一个车位
按规定,开发商出售小区内规划的停车位时,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记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人防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记“本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开发商不得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在已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整体转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整体买受方须遵守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的相关规定。
数据
一位难求:4辆车抢1个停车位
广州停车位供需缺口越来越大,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往往导致纠纷。有关数据显示,广州市目前各种停车位总计只有68万~75万个左右,约4辆车抢1个停车位,缺口多达44万个左右。去年广州全市就新增私家车15万辆,今年以来更是以每天1000辆的速度快速增长。
提醒
小区租售车位 各事项要说明
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
2.如拟出租或出售的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3.出租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4.出售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套车位的售价。
5.采取何种监督方式保证租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执行
未完善手续旧楼盘也按新规
《规定》表示,2008年4月1日之前已核准预售的车位、车库,未在2009年7月31日前办理车位买卖预告登记手续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车位、车库,未在2009年7月31日前办理车位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本规定执行。
据了解,这个新规时点界线是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衔接。
此前规定要求,在2008年4月1日前已核发预售证或已进行车位初始登记的楼盘,未销售车位车库的必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已销售但过户手续未齐全的,要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完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