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中,“有专业知识的人”胡志强给出的法医鉴定意见引起广泛关注,黄洋的死因成为二审中最大关注焦点。
“有专业知识的人”提出“肝炎致死说”
在8日的庭审中,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据辩护人介绍,他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
胡志强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被审查人黄洋的整个病程中,有过4次针对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检验:2013年4月3日上午9时只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性,是161.8;到了4月6日,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均变为阳性;4月8日、4月12日乙肝病毒表面抗体、e抗体和核心抗体仍然为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强还表示,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现象。“这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偶然地巧合在了一起,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独立存在,完全可以表现出黄洋的一系列症状,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的介入。”
同时,辩方律师表示,在此前中山医院的治疗中,4月7日的病历显示,当时消化科和血液科的专家有一个会诊意见: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
对此,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人陈忆九法医表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并且是五位鉴定人的一致意见。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相关尸体检验的规定,应该在尸检时对尸体中的血液、尿液、肝脏进行毒物检测,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尸检均未进行这样的检测,且在之前的全部检测中,只做了二甲基亚硝胺的定性检测,但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微量存在于人体血液、尿液、自来水等之中,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是缺乏法律意义的。因为,之前的全部检测出的二甲基亚硝胺,可能是本身存在于人体中的。
对此,检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并未对黄洋进行尸检,只是根据文献、报告、病历等材料作出结论,就推翻此前的鉴定意见,并不认可。而且,死因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某项单独指标来进行判断的。
审判长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涉案毒物是否为致死的二甲基亚硝胺?
二审中,辩护律师坚称:“即使黄洋不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也无法确定涉案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律师提出,第一,根据吕巍巍等人的大鼠实验结果分析,不能确定该实验所购的化学品就是“二甲基亚硝胺”;第二,通过案卷发现推算,吕巍巍网上购买的二甲基亚硝胺单价为100元100克,而相关证人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二甲基亚硝胺,单价为1200元/克,销售价格相差巨大;其三,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违反存储规定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据此,辩护人多次要求检察机关出示质谱图,以确认涉案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
对此,检方表示,根据本案的全案证据,可以确定林森浩投入的是二甲基亚硝胺。首先,两家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肯定是用到了质谱图,相关的鉴定人、鉴定结果是中立的;其次,在本案的鉴定过程当中,其实涉及到三个方面的毒物质谱图之间的比对:一为被害人黄洋使用过的杯子,饮水桶里面的水样,被害人黄洋的尿液,经过分析之后产生的质谱图;二为本案中相关证人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作为比对品的二甲基亚硝胺,经过分析后产生的质谱图;三为本案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所附带的质谱图。三方的质谱图在相关鉴定人的对比下是一致的,这样的鉴定过程是严谨的,三方之间的比对可以确定是二甲基亚硝胺。
“在上海市所有的毒物鉴定当中,在鉴定意见中都不附质谱图,不是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故意不提供。”检察员表示。
投入剂量能否致人死亡?
在质证阶段,辩护人还提出,退一步说,即使林森浩投的毒是二甲基亚硝胺,黄洋咽下的剂量很低,远远达不到常规致死的剂量。
辩护人称,从我们的实验推算的剂量看,黄洋咽下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剂量仅仅为0.129克左右,剂量极其微小,不足以致人死亡。并且,有资料显示,在自然界中,也存在微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即使根据公安的侦查实验的数据,黄洋喝入一口的量,也远远未到半数致死量。因此,应进行定量检测。
而检方认为,从全案的证据看来,定量检测其实是一个伪命题,二甲基亚硝胺在人体上的致死量、半数致死量,或者说中毒量,没有一个精确的、科学的、权威的数据来进行权威验证。
“因为我们不可能拿人去做这样的实验,而且定量检测是没有意义,也是不可能的。”检方进一步阐释道,根据现在的证据状况,饮水桶包括饮水机在案发之后被清洗过,已经不是林森浩投毒后没有做任何变动的饮水桶和饮水机。所以,想用后面的定量检测来证明林森浩当时投入了多少二甲基亚硝胺,是不现实的。黄洋的尿液中也检出了二甲基亚硝胺,但尿液是人体的排泄物,他和黄洋当时喝下的水中含有多少二甲基亚硝胺,中间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从黄洋尿液当中的二甲基亚硝胺含量来倒推他当时喝进去有多少二甲基亚硝胺。
目前,此案二审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安琪)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