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养4年女孩被抱走 亲生父母称收养违法

2014年12月19日 11: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儋州男子张文华和妻子阿丽结婚多年,他们生育了两个儿子后,还想收养1个女儿。经过亲友牵线搭桥,他们收养了王斌国夫妇刚生育的1个女娃。在他们收养了4年后,该女娃却被王斌国夫妇抱回去了。张文华夫妇对此非常不服气,他们将王斌国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补偿抚养费3.5万元及误工费3.3万元。儋州法院认定收养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他们生育俩儿子,还收养了1个女娃

  儋州男子张文华和妻子阿丽结婚多年,生活比较稳定,已经生育了2个儿子的他们,希望能收养1个女儿。亲友们得知张文华夫妇想收养1个女儿的消息后,便帮他们牵线搭桥。2010年7月,王斌国的妻子阿婷在儋州市某医院产下一女婴小宁。由于王斌国夫妇生育的小孩较多,抚养小孩经济压力大,他们也想将小宁送给别人收养。虽然双方互不认识,但是通过各自的亲友介绍,最终达成一致,张文华夫妇表示愿意收养小宁。

  于是,在小宁出生后的第三天,王斌国夫妇便将她送给张文华夫妇收养。张文华夫妇随即将小宁当做女儿抚养,并按卫生部门接种疫苗的要求给养女小宁接种疫苗。可是好景不长,2014年6月,张文华夫妇与王斌国夫妇出现了矛盾。

  收养女娃4年后,她被亲生父母抱走了

  张文华和妻子阿丽表示,小宁是被其亲生父母自愿送给他们收养的。他们在收养小宁后,将其视为掌上明珠,倾尽心血无微无至地照顾着,使孩子一天一天地健康成长。可是,在2014年6月的一天,这种平静被打破了。张文华夫妇称,事发当天,小宁的亲生父母突然来到他们家中,称他们违法收养孩子,一边威胁说如果不送还孩子将报案,一边不容他们作出反应强行将小宁抱走,同时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儿童健康手册等也带走了。

  张文华夫妇认为,王斌国夫妇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抚养小宁长达四年之久,不但投入了感情,还投入了经济,他们怎么能说抱走就把小孩抱走了呢?”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收养无效

  随后,张文华夫妇将王斌国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斌国夫妇补偿抚养费3.5万元及误工费3.3万元。对此,王斌国夫妇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辩称,在其看来,张文华夫妇起诉索要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抚养费是父母抚养子女所应支付的费用,而作为原告的张文华夫妇并不是小宁的父母,当时收养小宁是他们自愿的,因此他们主张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王斌国夫妇还称,张文华夫妇主张误工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文华夫妇的诉讼请求。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原告的张文华夫妇已生育两个男孩后收养被告生育的女孩小宁,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送养与收养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但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因此,这一收养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还认为,这一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张文华夫妇和王斌国夫妇之间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庭审中,原告称系被告以胁迫的手段强行要回小宁,但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张文华夫妇要求支付收养小宁期间的抚养费及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文华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收养需具备4个条件

  陈剑律师指出,依照《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除外);(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前提下,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本案中,张文华夫妇不具备收养人条件,其收养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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