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重污天气拟机动车限行

2014年12月22日 14:18   来源:法制晚报   

  大气污染防治法迎实施27年来首次大修全国人大上午审议修订草案——重污天气拟机动车限行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这是该法第三次大修,此次修正草案明确,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可采取企业停产限产或对部分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

  此次修正,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27年来的第三次修订,也是首次大规模修订。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新增条款超过原法的一半。相比2000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罚则更为细化,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更大。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66条,修订草案增至100条。

  另外,草案还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相比2000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罚则更为细化,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更大。

  处罚拒不整改将按日计罚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被认为是近年来中国环境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规成本,是业界的共同呼声。

  2000年版规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罚金,而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中,则把罚金改为“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罚款。”

  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的相关条款,对多项违规拒不整改行为,实行按日计罚的原则。其实,在国务院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多项较为严重、恶劣的环境违规行为提出了加倍处罚的要求,其处罚金额将达到相关治理费用的1至5倍不等。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表示,加大违规处罚能起到制止环境污染的作用,“按日计罚”对缓解大气污染有积极意义。

  意见稿中,被纳入为“按日计罚”的行为包括: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进程

  1987年制定

  1995年第一次修订,做了个别改动

  2000年再次修订,重点针对煤烟型污染,早已不适应区域性和复合型为特点的大气污染新形势,50万元罚款上限等规定并沿用至今

  2014年6月环保部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9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这个“数易其稿”的版本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66条改为102条,排污许可制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等写入,惩罚力度规定按日计罚和罚无上限

  11月26日国务院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明确了对无证、超标排放和监测数据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焦点一 出现重污天气拟机动车限行

  草案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

  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了APEC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效果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显示,APEC会期全市PM2.5平均浓度为43微克/立方米,如果本市和周边地区没有共同采取会期保障措施,则会期PM2.5浓度预计会达到69.5微克/立方米,比实际浓度增长61.6%。

  评估结果显示,对于降低PM2.5浓度来说,采取机动车管制措施,能够带来最大的综合效果。为此,今后将把治理机动车污染作为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的重点方向,在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高新车标准、淘汰老旧机动车等方面持续发力。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焦点二 重点区域联防联制需制订行动计划

  草案规定,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制机制,对于重污染区域地区,要求制订联防联制行动计划。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曾对媒体表示,“大气污染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区域特征,但是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难以突破属地管理模式。各地在环保上的意愿和资金投入以及管理水平和污染控制程度也差异较大。尽管我国此前出台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相关意见,但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这就需要通过立法,从法律层面确立起这一机制。”

  “大气污染在小行政区划内,难以很好解决。现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将会起到良好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分析指出,我国2008年奥运会和近期举行的北京APEC会议,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证明协同治理和联防联控具有可行性。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需要有法律保证,这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这是巨大的进步,对雾霾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周珂说,这次法律修订重点放在了对无证、超标排放的处罚上,非常有必要。

  焦点三 “两控区”扩展到全国不合格将被约谈

  关于排放总量的控制和排污许可。草案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并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量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标、未达标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

  草案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将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名词解析

  什么是“两控区”?

  “两控区”是环保领域的专属名词,是指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简称。

  目前,根据现行相关法律,“两控区”划分基本条件,划定“两控区”的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1.4%,其中酸雨控制区面积约为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面积约为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