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名妈妈在怀孕期间,将非亲生的3岁女儿虐打致死一案26日在清远市看守所终审宣判,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某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曾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老许(化名),后两人在清新区太和镇某小区租屋同居,老许和前妻生育的女儿即被害人小佳(2010年2月9日出生)也与两人一起生活。2013年1月1日下午5时,曾某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因小佳哭闹不愿洗澡,曾某一怒之下,用手打、推小佳的脸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佳是因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上诉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对其照顾有加;被害人父亲曾对上诉人表达过谅解的意思;原判未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及父母年老、儿子年幼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清远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上诉人在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对于曾某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一节,经查属实,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审理法官表示,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员打死的报道几乎就没有中断过,应当纠正错误的教育文化和社会观念,有关机构要制定专业化、法制化的成熟的家庭监护制度和法律保障;在反对家庭暴力立法中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设立专章,细化内容,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