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昨日终审判决书的送达,广受关注的泰州“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上诉案告一段落。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6家企业1.6亿余元的总赔偿额,但其中40%的赔偿款可延期一年支付,如果相关企业在1年内不发生环保违法行为,这些企业的环保技术改造费可在延期款内抵扣。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2012年到去年初,泰州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出大量副产盐酸、废酸等危险废物。为了降低废酸处理成本,这些企业以每吨1元的价格,通过“销售”或直接交付方式,提供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江中等4家公司,同时给予20-100元补贴,致使2万多吨废酸等危险废物被偷倒进了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后流入长江。
经曝光和环保部门调查后,上述企业14名嫌疑人被抓获,并被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将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诉至泰州中院,要求6家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等民事责任。今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合计1.6亿余元。
一审宣判后,常隆公司等企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该案作为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的第一案,由省高院许前飞院长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等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于12月4日和12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以及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这些企业处置生产的副产酸行为,与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昨日,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上诉的常隆公司等企业处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维持一审判决中1.6亿多元的环境修复赔偿金额。
判决同时裁定,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涉案6家公司若能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1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那么,这些企业已经支付的技术改造费,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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