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负责扫黄的行动队副队长原某(另案处理)行贿,将有卖淫活动的私人会所开在北三环边上的凯旋门大酒店内。也正是由于原某的通风报信,该会所两次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检查。《法制晚报》记者今日获悉,因犯组织卖淫罪和行贿罪,私人会所老板龙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
案情 三人合伙 北三环边上开淫窝
2013年8月,龙珲上网发现大钟寺中坤广场的凯旋门大酒店对外出租房屋,他想起朋友林某曾跟他提议,合伙在海淀附近开一个卖淫的娱乐会所。由于林某有个朋友张某在警方内部有熟人,平时能够关照会所。
实地去酒店查看后,龙珲叫来林某和张某,商量租下房子开会所。
在和酒店签订了租赁合同后,3人商议分工合作,林某负责组织小姐和客源,张某负责外围安全,龙珲负责出钱租场地。
2013年9月1日,这个主要用于提供性服务的会所开张。林某找来了10余名带客经理、20余名卖淫女和6名服务员。龙珲与林某商定后,将嫖娼价格订为1200元至1300元,1000元以上的部分归带客经理,1000元以下部分,分给卖淫女400元、林某100元、龙珲500元。
会所每月给张某30万元去打点关系,应对公安机关的检查。
行贿民警 两次成功躲避检查
据检方指控,2013年8月间,龙珲与张某、林某合谋,在海淀区中坤广场凯旋门大酒店七层准备开设私人会所,通过集中管理的方式,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
在此期间,张某分3次将9万元送给时任海淀治安支队行动队副队长原某。原某则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赌博等突出治安问题进行打击查处工作。因原某的通风报信,龙珲开设的私人会所两次逃避了公安机关检查。
2013年12月10日晚,公安机关对该会所突击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黄某等10余人。
2014年1月16日20时,公安机关将龙珲抓获。
庭审中,龙珲对检方指控其组织卖淫等行为未提异议,但他认为自己不构成行贿罪。
龙珲的辩护人认为,龙珲、林某、张某在会所中进行了分工,张某根据其分工从其收益中支出维护关系的费用,对张某的收益龙珲无处分权。且龙珲也不知道张某具体的行贿对象,因此龙珲不构成行贿罪。
证言 受贿民警 收钱照顾“场子”
证人证言显示,龙珲在2013年8月底、10月、11月各给张某30万元;这30万元中,除去给张某的利润,剩下的是让张某给公安及其他部门维护关系的费用。
原某称,2013年中秋节前,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说他和朋友开了个“场子”,让原某照顾一下,当时张某给了原某1个牛皮纸信封。原某回家一看,里面是3万元现金。
“1个月后,张某约我在苏州桥附近见面,他上了我的车又给了我3万元。”原某称。
原某收钱后开始“报答”张某,在10月中旬一个下午,原某打电话给张某,称第二天去查抄中坤广场,让张某等人注意。结果,第二天原某带人过去查抄时,果然,会所已经停业了。
2013年12月6日白天,原某感觉马上会被安排查抄中坤广场,又给张某打电话说会有行动。7日警方检查时,会所又停业了。
3天后,警方开展突击检查,才将龙珲的会所查抄。
判决 一审获刑6年
法院认为,龙珲伙同张某、林某(另案处理)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因龙珲与张某在共同行贿犯罪中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
龙珲出资并委托张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与其所犯组织卖淫罪一并予以惩处。鉴于其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供述行贿的事实,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龙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文/记者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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