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税务登记核准等审批事项

2015年01月14日 10:30   来源:人民日报   吴秋余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将有关条款中的审核、核准等字样删除,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重新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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