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5年01月14日 15:35   来源:西安晚报   

制图/左可

  昨日,《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公布。我市划定了原煤、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四区及各开发区建成区在今年年底前,蜂窝煤用户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

  禁燃区面积达到453.81平方公里

  我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具体的划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这四个区,以及开发区中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建成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其他区域中,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区按照禁燃区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80%的要求,分别划定禁燃区范围。综上,西安市禁燃区面积共计453.81平方公里,占全市建成区面积504.68平方公里的89.9%。

  禁燃区时限 年底前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拆除

  禁燃区内,除20蒸吨以上集中供热锅炉(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居民蜂窝煤用户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具体时限:

  城四区及各开发区建成区:2015年底前,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其他区域:

  2015年底前,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6年底前,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禁燃区内

  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此外,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治污减霾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新闻链接

  禁燃区范围

  ■城四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

  ■开发区

  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

  ■其他区域

  灞桥区:东到灞河,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东三环,北至东城大道。

  未央区:东至北辰大道,南至龙首北路,西至朱宏路,北至东风路。

  阎良区:东至新兴大道,南至阎良机场,西至西禹高速,北至关中环线。

  临潼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骊山,西至行者路,北至桃源路。

  长安区:东至北长安街,南至神禾二路—学府大道,西至文苑路,北至西部大道。

  蓝田县:长坪路北段、中段以东,长坪路东段以北、东街、孝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与北环路十字至迎宾路与蓝新路十字以西。

  周至县:东至辛家寨十字,南至工业路,西至凉水泉,北至北环路。

  户县:东至人民路,南至吕公路,西至涝滨路,北至渼陂路。

  高陵:东至水景公园十字公园路,南至江毗路,西至西环路,北至高油路。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