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一在编教师因贪图蝇头小利,经常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拿好处费,后因学校不再为其出具工资证明,其便自行伪造印章,加盖于收入证明上,最终,该教师被判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因其犯罪较轻,且偿还了债主大部分款项,并取得对方谅解,所以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52岁的张伟(化名)是日照市东港区某乡镇的一名小学在编老师,为了赚几百元好处费经常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后来因其担保的款项,借款人多无力偿还,张伟多次被债权人起诉,其工资账户也被冻结。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张伟仍执意为他人担保,其所在学校为了对张伟本人负责,不再为其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2013年1月,又有朋友找到张伟,想让其给自己的一笔2万元借款作担保,张伟欣然应允。在学校拒绝证明其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张伟伪造了学校的印章,自行加盖于收入证明上。同年3月,张伟再次以同样的手法给另一朋友担保6万元借款,到期后,两名借款人均无力偿还。
去年12月,东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伟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了公共管理秩序。由于其犯罪较轻,且偿还了债权人大部分款项,并取得对方谅解,法院最终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免予张伟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几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这几类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同时提醒,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无罪或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在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后,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王裕奎 隋秀芹 王晓)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