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获悉,得益于试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山东省纳入试点的跨国公司共12家,每年可节省成本约14.7亿元。
2014年6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实施。记者了解到,试点推行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全面及时地在全省开展该项业务,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走出去”。
据了解,《规定》适当提高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银行可在10%的范围内,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运用到国内,且不占用现有外债指标,企业对外放款额度由所有者权益的30%提高到50%,超过50%的可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审批。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允许跨国公司对成员企业贸易项下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轧差净额结算。试点企业通过建立“两个池子、一条通道”,对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进行“在岸归集、有限联通”,实现了集团内资金统一结算、统一监控、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可显著提高内部资金的集约化使用效率。(李铁 王爽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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