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5年01月16日 12:32   来源:人民日报   付文

  1月15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该条例以法律形式,赋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更多权力,并在管理体制、科技创新和金融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管委会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可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将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省、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区内不再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应当接受管委会组织协调。

  条例要求,示范区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真正实现行政审批不出示范区。示范区将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鼓励科技创新,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此外,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项目完成人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其所有。

  根据规定,示范区可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各类要素交易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建设资本特区;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示范区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投活动。相关人士表示,示范区将加快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推动东湖高新建设成内陆自由贸易区。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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