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老人为继承父亲房产 隐瞒奶奶在世事实

2015年02月02日 09:51   来源:扬子晚报   

  几年前,市民王先生的老父亲去世,王先生作为子女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当时王先生已经快60岁了,父亲去世时年近80,王先生是家中独子。

  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要求王先生出具具有相关继承权的祖父祖母的死亡证明手续。结果当时王先生表示,我都60岁了,我父亲年近80了,我的爷爷奶奶早不在了。王先生还说,如果老人现在活着都得100多,你觉得还可能啊?公证员在无法核实老人的相关情况下,没架住王先生软磨硬泡,最终在没有提供其祖父祖母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按常理推断给他开具了遗产继承公证书,王先生顺利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王先生意外车祸去世,由于生前借债,王先生把父母的这套房屋抵押给了债主。债主找到王先生家人,要求变卖房产抵债。本来,这样的要求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房产面临被变卖前,王先生的祖母突然现身,找到南京公证处要求分割房产。老人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确实是王先生祖母,当时老人已经年近一百。作为遗产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享受同样的继承权。不管当初王先生家里是否达成一致,老人的存在被隐瞒,她的继承权确实受到了影响。

  由于公证处有相关的保险赔偿机制,公证处只能建议老人,走司法程序,可以起诉王先生及其家人,作为赔偿第一责任人,而公证处也愿意负次要责任。最终,老人状告孙子家人以及公证处,要求获得自己的一份财产。而法院在判决时,也跟公证处协商好,公证处也表示愿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最终,由于王先生家人内部协商解决了此事,王先生本身存在欺骗公证处,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所以王先生的祖母最终没有对公证处追偿。而公证处此后,也加强了对继承公证的审核,要求在进行遗产继承时,务必审核清楚拥有继承权的相关继承人,并要求继承人提供各类相关证明,以保障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点评>>>

  本案反映出公证处调查权限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要保障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的遗产继承公证,已经有将近60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办案手段。比如,公证处可以依照《继承法》赋予的调查权,对继承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查有多少继承人,确保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公证处还可以通过发放联系函的形式,帮助继承人对父母在银行的财产进行调查,以保证继承人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现在社会上不少人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因为家庭矛盾,觉得继承公证手续繁琐,收费高昂。而本案恰恰证明,公证处的调查权限不是太大,而是太小,要依法保障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继承公证之前做详细调查。而且,公证处对于遗产继承公证办案慎重,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还有相关的保险赔偿机制,这些保障,都是任何其它机关和部门无法比拟的。公证处接下来会完善调查机制,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公证收费的协调,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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