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时,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北省国资委原副主任鲁力军受贿案。汉江中院新浪官方微博采取图文直播的方式,对案件庭审情况进行了同步实时播报。
据检方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鲁力军利用其担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汉某建筑装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许某、柳某、陈某等14个单位和个人谋取了利益,并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31万余元和1万美元。
对检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鲁力军称基本情况属实,但是其中部分不是他的本意,他跟省纪委主动交代过的,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他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二是借款具体过程他不太清楚,没有出面,是安排其妻子找的刘某、柴某,也不知道有没有打借条。
关于柳某的4万元,被告人鲁力军称其在上大学的时候,对方资助过自己,柳某小孩大学毕业找工作,自己说想办法办好,对方送钱自己并不知情。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鲁力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出示了行贿人潘某、刘某、柴某等14人的证言,同时,出示了周某、钱某、杨某、肖某等38名证人的证言,以及大量书证,印证了被告人鲁力军利用其职权,为行贿的公司及个人采取直接拍板决定或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手段谋取利益,并收取或索要贿赂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鲁力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从2007年至2014年,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潘某、刘某、柴某等人在公司项目及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了大量的利益,多次收受和索要上述人员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公诉人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鲁力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接受调查期间以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受贿赃款已全部追回,视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鲁力军没有自行辩护。辩护人则主要围绕是否构成受贿进行了辩护。
法庭对庭审辩论焦点总结为5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力军索要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中瑞某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36万余元贿赂,是民事行为尚未结算,是拖欠装修款行为还是受贿行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力军收受某公司和中瑞某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40万元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指控收受某会计事务所柴某0.9万元、收受湖北省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1.2万元、收受湖北某木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某购物卡1.1万元、收受中建三局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中分公司项目经理林某、丁某购物卡4万元、收受黄梅县某镇供销社下岗职工柳某4万元、收受武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2万元、收受某电厂原职工孙某1万元的定性是否准确,也就是说被告人鲁力军收受这些购物卡和现金的行为是构成受贿,还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力军索要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某购物卡4万元定性是否准确;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认为被告人鲁力军具有自首情节,但是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否适用缓刑成为焦点。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鲁力军称,其对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同时,其在法庭所陈述的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的指控是对自己的挽救,防止自己陷得更深,表示感谢;但是想到自己将受到的处罚,表示十分痛苦。
被告人鲁力军最后恳求法官,鉴于其认罪态度、鉴于其即将步入花甲之年和身体各种疾病,请求从轻处理。
1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本报记者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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