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今日8时30分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发生在2006年。受害人乐乐(化名)在不满十四岁情况下,被强迫卖淫3个月。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家人发现报警后得以解救。此案当时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全国轰动。受害人母亲唐慧希望法院判处七名被告死刑,但该案审理几经波折。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原、被告提出上诉后,湖南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几年中,此案先后多次在经历一审、二审后被发回重审。
2012年6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军辉、秦星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2名被告人被判死刑、4名被告人被判无期、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随后此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
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还与被害人母亲唐慧的上访遭遇有关。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唐慧被以“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理由送进劳教所,舆论哗然。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当年8月7日向湖南省劳教委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同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永州市劳教委决定不予赔偿。随后,唐慧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2013年7月15日,湖南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