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广告标注有地铁 业主事后知无计划告开发商

2015年02月03日 19:31   来源:法制晚报   洪雪梅双

原告向法官出示开发商当时的宣传照片 摄/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你知道自己对小区外的事无决定权,还宣传说要通城铁,这不是欺诈是什么?”王某夫妇说。

  看到开发商宣传城铁将从小区附近经过,王某夫妇于是购买了房屋,没承想购房后才得知根本没有城铁开通计划,感觉受骗的王某夫妇起诉北京田家园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补偿损失6万余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开发商称是根据副区长在公开场合的说法才对外宣传的,并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宣传只供购房者参考。

  上午现场 原告:看将通城铁宣传才买房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王某夫妇坐在原告席上。

  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他们到房山区窦店镇看房,被告售楼处的醒目位置有“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的展板,展板标题、版式、颜色等均与官方“北京市地铁运行图”相似,明确标有2015年北京市政府将兴建城铁“窦店站”。

  现场售楼人员介绍,政府为缓解交通压力将要开通城铁,而且据说设站口离小区很近。原告说,他们觉得若在此处购房,“入住即有城铁”。因原告在城区上班,考虑到京港澳高速杜家坎段早晚高峰拥堵严重,而“入住即有城铁” 将有效解决交通问题,原告才决定买房。

  王某夫妇表示,购房后,他们无意中得知,北京市2015年地铁规划中并没有“窦店站”的规划。

  他们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入住即有城铁”,他们不可能接受每平米1.4万元的购房价格。他们认为被告仿照官方版本故意制作北京市市政地铁规划,放置在售楼处显著位置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故要求对方按购房款的5%赔偿损失。

  被告:副区长说将通城铁

  被告代理人称,在售楼现场展示的地铁示意图是根据2011年4月20日媒体报道的房山区常务副区长高言杰做客广播“市民对话一把手”节目所说而制作的,地铁房山线将与9号线连通,地铁房山线还将南延西进,向南串起窦店琉璃河等。“这是常务副区长说的话,我们不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

  被告代理人表示,展板作为示意,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展板只是放在售楼处沙盘边上展示,并不明显。购房者买不买房,是自己作出的决定。

  双方激辩是否为虚假宣传

  王先生对此不认可,“报纸是2011年的,说的是北京市的地铁开通情况,而不是2015年开通房山线,而且当时副区长说燕房线将于2013年开通,被告怎么会得出2015年将开通到窦店镇呢?这不是恶意宣传吗?展板大标题就是2015年窦店将开通城铁,报纸里哪有这个内容?”

  “就是不确定所以我们才在购房合同的附件13和补充协议2中都有明确的文字,上面写明售房人对小区之外环境公共设施仅为宣传,你自己签了字的,就是说你自己知道也同意了被告的说法。”被告代理人反驳。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观点 广告误导业主涉嫌欺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规范,但前提是买房的必须是个人。

  如果公司买房作为办公地点,就不属于“消法”调整。

  苏号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属于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行为。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发布将开通城铁的广告,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此举有欺诈嫌疑。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

  苏号朋说,《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指出,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北京市的地铁规划明显不符,但其仍然继续发布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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