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定领导干部婚姻变化5日内需书面报告

2015年02月04日 07:38   来源:金陵晚报   

  再能干的人“德”不行坚决不用。昨天,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明确,领导干部个人出现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科级干部也要报告个人事项

  规定明确,2015年起,在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础上,扩大到科级干部。随机抽查的比例,提高至4%。

  同时,加强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结果的运用,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未交由组织集中保管或因私出国(境)情况未报告的,未报告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少报未报家庭持有有价证券、注册或投资企业10万元以上或房产面积30平方米以上问题的,暂缓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发现有明显违规的,责令限期纠正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需报告

  规定明确,除每年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发生重要情况,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组织部门。其中,领导干部个人因私出国(境)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出现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干部朋友圈有问题将记入档案

  领导干部还将有一套“特别监督档案”。规定指出,将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干部考察中注意了解干部严守政治纪律、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个人诚信等情况,尤其是“八小时外”表现及其生活圈、朋友圈、交往圈,发现问题的,记入“特别监督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疑点较多的干部一律暂缓使用

  加大干部“德”的举报查核力度。对存在问题或疑点较多的一律暂缓使用。发现干部“带病提拔”的,对其选拔任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每个事项进行严肃倒查。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掌握有关人选的举报反映,但不认真调查核实,仍推荐提拔使用的,要倒查问责,不仅追究相关责任人,而且问责追责不力者。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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