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将于本月20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期间,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为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行为,《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本月20号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诚信评价系统,加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办法》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拟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市、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时,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期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委托协议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违反委托协议约定,或者因过错给房屋征收部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