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推行“五统一”

2015年02月10日 07:40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2月10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转发执行。今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尚未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在各统筹区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各统筹区内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

  在参保范围及参保登记方面,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在统一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方面,自今年下半年起,在缴交下一年度个人费用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同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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