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依古今中外的法律 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

2015年02月11日 08:00   来源:重庆晨报   

新疆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的“狗头金”。

  家住新疆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的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最近捡到了大宝贝——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这宝贝该不该归他,各种说法都有。

  从古今中外的法律或惯例来看,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这叫做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这一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进展>

  当地加强安保牧民躲起不见

  最近,新疆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

  近日,网上又传出当地政府花500万元从牧民手中收走“狗头金”一事,记者联系了青河县政府,当地宣传部表示这一信息是虚假的。此前,确实有人曾打算用300万元来买这块狗头金,但是牧民要价500万元,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由于归属问题难以确定,如果属于国家,私自卖掉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别热克·萨吾特目前只能等待调查结果出来。

  目前,青河县政府正在召开协调会来最终断定“狗头金”的归属问题,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另外,有媒体称别热克·萨吾特“消失”了。据了解,因为“狗头金”一事,别热克·萨吾特接到了很多电话,有国内媒体电话采访的,有研究矿产的专家来电话咨询的,还有珠宝商家打听消息想收购。因此别热克·萨吾特不得不关掉手机躲了起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失”。

  事件回顾>

  ○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发现了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

  ○2月5日,国内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发舆论关注。

  ○2月6日,青河县文物局表示,无论是文物还是矿产,捡到都要上缴国家。而有法律专家表示,狗头金是无主物,应该归发现者。

  ○2月7日,青河县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了解查看。

  ○2月8日,青河县文物局回应称,“已确定该物不属于文物”。

  ○2月9日,青河县官方回应称,牧民捡到天然金块一事属实。已安排当地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牧民的安全保护,并建议牧民对该疑似“天然块金”进行鉴定,政府愿意提供鉴定相关服务。

  上交楚国青铜剑奖500元

  发现天价乌木奖7万元

  2011年3月,陕西洛南县寺坡镇村民雷军政在耕地时捡到一块斧状的石头,一直放在家里,其间有人想购买,都被他拒绝了。去年11月,镇上搞文物普查,经专家鉴定,这把石斧是西周时期的,有一定考古价值,雷军政便主动上交,获得洛南县博物馆100元奖励。

  2014年10月26日,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丹凤县文物部门考证,这把剑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为此,文物部门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钱。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2013年6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院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2014年10月,陕西发现的战国青铜剑。

  国外捡到文物咋奖励?

  他山之石>

  西方国家很早通过法律赋予了对遗留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发现人的报酬请求权,并明确了奖金应占总值的比例。

  美国各州都对文物发现者有明确的奖励比例。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一般规定,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与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由双方均分。

  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被确定为“宝藏”的物品必须有至少300年历史,而且必须含有10%的黄金或者白银。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2009年7月,考古爱好者特里·赫伯特在英国中部一个牧场发现了一座宝藏。它被埋在地下已1300年之久,包括至少650件黄金制品和530件银制品。媒体报道称,最终这批宝贝被售给了一家博物馆,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农场朋友平分。据新华社、央视

  资料>

  狗头金

  狗头金是天然产出、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它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有人以其形似狗头,称之为狗头金。有人以其形似马蹄,称之为马蹄金;但多数通称这种天然块金为狗头金。

  根据统计资料,世界上已发现大于10公斤的狗头金约有8000~10000块。数量最多的国家首推澳大利亚,占狗头金总量的80%。其中最大的一块重达78公斤的狗头金也产于澳大利亚。

  据我国著名的金矿勘查专家、高级工程师孙培基介绍,1909年在四川盐源县发现15.5公斤的狗头金;1927年在四川松潘县发现21.9公斤的狗头金。

  1989年在青海大通县发现的重达7.74公斤的狗头金,是建国后发现的最大天然金块,堪称稀世罕见的“国宝”。

  狗头金不适合“上交国家”的法条

  按照中国现代法律,狗头金不符合“上交国家”的任何规定。用排除法,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狗头金就应该归牧民所有。

  它不是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狗头金显然属于大自然的恩赐。

  它不能算是矿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它也不是别人的埋藏物。《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也不能对应。

  所以,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捡拾的牧民拥有狗头金所有权。鱼湘(媒体人)

  古代对“宿藏物”归属规定得很详细

  古代法律视角

  在古代法律用语中,从地下挖到的无主物称为“宿藏物”,历代律法对其归属权都有非常明确、细致的划分。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

  《宋令》规定:“凡于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

  《大明律》的规定略有不同:“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根据上引律令,我们可以清楚地推想出来,假设有人在唐代或者宋代挖到了一块宝贝,有三种情形——第一,如果宝贝是在自家土地、无主荒地和官地上发现的,那么谁发现了它就归谁;第二,如果是他人的土地上发现,则由发现人与土地产权人对分;第三,如果这宝贝是“古器形制异者”,即出土文物,则必须送官府,不过,官府也不能白拿,要出钱购买,即“酬直”。

  在明代,不管他在哪里发现了宝贝,都归他本人所有——除非发现的宿藏物是“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即文物),则必须在三十日内送到官府,而且也别想要什么报酬——不过,狗头金应该不算“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吧。

  可见,不管是唐律,宋令,还是明律,其法理都与现代法律相似。吴钩(法官)

  国外法律视角

  在西方,“先占取得”是普遍的原则

  古罗马法是这么规定的:“某人在自己的地方发现的财宝,被尊为神的阿德里亚奴斯遵循自然平衡,把它授予发现人。如果它是某人在圣地或安魂地偶然发现的,他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如果它是某人在并非致力于这一业务,而是出于意外的情况下在他人的地方发现的,他将一半授予土地所有人。”

  这样的法条,简直就是上引《宋令》的翻译。现在通行的德国《民法典》也规定:“发现因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权人的物,并因发现而占有该物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宝藏埋藏所在地的所有权人。”

  很明显,《德国民法典》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人的利益。按照第一条的规定,“狗头金”当然属于最先发现它的占有者,因为它是无主的。值得一说的是,《德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损害他人的先占权”。吴黎明(学者)

  不懂狗头金的价值,就可能买椟还珠

  矿物学视角

  同堆积于砂金矿中的自然金块不同,“狗头金”属于再生金。我们对再生金特别是狗头金,研究相当滞后,对其分布规律知之甚少。狗头金成因研究对解决金在表生条件下,伴机械迁移、沉积与溶液状态迁移、沉淀过程,有重要认识价值。

  金锭有价、狗头无价。有一定重量、结晶完整的金矿物晶体价格,比金矿石高出数倍乃至几十倍。但天然块金或狗头金综合价值,国人甚至黄金矿山工作人员都认识不足。矿业开发过程中,对天然块金与狗头金的巨大破坏触目惊心。价值连城的自然金矿物晶体被粉碎,按普通金价进入市场,令人扼腕。

  如果把“狗头金”当金块处理,就属于买椟还珠。如不充分认识狗头金的科学研究、文化收藏价值,各部门只想“夺金”,吝于补偿奖励,甚至有一种不合时宜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观念,既不利于普及狗头金保护意识,又会促使人们“碎之就地分红”,浪费价值连城的自然金矿物晶体资源。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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