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今起至下月5日可放烟花爆竹 十类地点禁止燃放

2015年02月12日 08:45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2月12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和罗星街道等地,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月12日)至正月十五(3月5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有关部门提醒,市民要遵守安全燃放有关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福州晚报记者 刘子锐)

(责任编辑:魏敏)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