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三明将乐县古镛镇洋坊村村委会主任余某键、副主任余某财,在2013年多次在伍某经营的将乐县某酒楼就餐,但都没有付款,只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经结算,两人所欠餐饮费共9114元。伍某多次向两人催讨,都没有要回他们所欠的餐饮费。
余某键、余某财辩称,该餐饮费是其在任洋坊村村干部期间村里的公务招待费用,结算时因在年底,村里的资金比较紧张,所以没办法报销;后欲将发票拿去村里挂账,但一时找不到发票,该款未在村里挂账,无法报销。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决余某键、余某财应于10天内偿还伍某餐饮费9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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