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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很多地方都出现企业占据大量厂房、土地,却没有任何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况。这些有名无实的“僵尸企业”占用各类资源却不产生效益,企业形式上存在,但几乎没有任何生命力。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看重和名目繁多的产业扶持政策存在,使得当前大量“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对此,相关部门和专家认为应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对涉困企业进行差异化处置,有效解决经济转型期“僵尸企业”挤占要素资源、扭曲市场信号的问题。
无效企业实为“僵尸”
目前各界对“僵尸企业”还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僵尸企业”是指那些虽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名存实亡。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速进入调整期,多地出现陷入困境、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民营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情况较突出。
浙江省有关部门在前两年对“僵尸企业”专门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三类有名无实的“僵尸企业”:一是企业利润不够支付企业借贷资金利息的企业,主要标志是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二是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半年以上,主要标志是半年以上未交增值税;三是企业生产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主要标志是企业申请暂停用电容量。
2014年浙江省金华市对全市企业情况进行摸底,发现近三年无所得税入库企业有1542家,占地2.57万亩;2013年,金华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有2002家,其中还包括零税收的550家企业。这些“僵尸企业”占据着大量的资源,亟待升级转型,金华市明确要向僵尸企业“开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认为,“僵尸企业”的存在,闲置了要素资源,扭曲了市场信号,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设,其危害性不容忽视。2014年1至11月,浙江全省法院通过司法处置化解银行不良资产785.26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186.58亿元,释放土地资源1.18万亩,厂房等房屋面积数639.6万平方米。
“僵尸企业”大量出现有多方面原因。一些原有的所谓传统优势行业长期在“低小散”徘徊,升级遇到“天花板”,导致“僵尸企业”所占比重较高。与此同时,市场需求、企业决策、相关政策、发展环境等也是“僵尸企业”产生的重要原因。如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企业调整升级跟不上市场变化陷入僵局,企业决策不够科学、投资失误,导致资不抵债。此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以及银行信贷系统“互保联保制度”等也是成因。
处置面临多方困难
“僵尸企业”不但制约产业发展升级、不利于区域经济稳定增长,而且可能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当前各地在处置“僵尸企业”上存在多方困难,导致许多名存实亡的企业僵而不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曾公开表示,当中央提出化解产能过剩时,因为地方政府有土地财政、手里有一部分钱,所以拿着钱去支持进行改造、维持、疏解,通过银行贷款的斩息等等,培植了不少该死没死的“僵尸企业”。
2014年底,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对那些永远也无法复苏的“僵尸企业”,用输血的办法来维持,徒然耗费国家资金,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一些高负债率,或者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应该重整,不能让它继续运行下去。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在处置“僵尸企业”上似乎并不积极。
从法院司法实践看,当前企业破产处置有“三难”。
破产启动难。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依靠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更重要的是不少地方领导的观念比较落后,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还对一些“僵尸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保护措施,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问题和包袱留给了一茬又一茬的下一任领导。各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很少。
进入破产的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较多,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成立了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协调事项不到位,影响了政府和司法部门各自职能的发挥。
审理难。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税收的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分配的时候给予优先办理。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电力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征收欠缴的税款和电费,大大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往往使法院的破产审理和资产的重整重组陷入困境。
应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
201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专家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通过司法程序盘活存量资产,政府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盘活资源,引导经济转型升级。
实践表明,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推动转型升级、治理产能过剩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兼并重组特别是实施破产实现优胜劣汰,并把实施破产保护,视为宽容市场竞争失败者以推动创新的重要手段。总体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这和社会公众包括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定位认识存在偏差有很大关系,亟待在实践中予以重视和解决。
与此同时,完善对企业的差异化处置的甄别机制,强化政府属地责任和司法程序的对接协调。“僵尸企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固然和对破产法制度功能认识不到位有关,但实践中缺乏对“僵尸企业”与可予帮扶的困难企业进行甄别的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成立的风险企业处置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在制定涉困企业处置方案时,忽视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实行了不公平、不正当的差异化清偿,留下了后遗症,增加了后续司法程序推进的难度。
当前应重点排查涉及产能过剩、盲目多元扩张、负债率高或民间借贷依存度高、户籍和资金移居国(境)外的企业,全面摸底本地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四欠”企业风险状况,形成困难企业分类名单。对确无帮扶价值的企业,要及时下决心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置,盘活土地、设施等存量资产。要重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合理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帮扶价值。
总的来说,“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要针对不同的“僵尸企业”梳理出各自的主要问题,抓住重点、分类化解,不搞“一刀切”,特别是不能搞简单的协调、扶持、捂盖子。应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并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引导地方产业升级结合起来,防止风险递延,以优胜劣汰引导经济健康发展。(半月谈记者 王政 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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