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起,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三档,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7.41%。济南市执行前两档,和去年相比,月最低工资上涨100元。
据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执行第一档,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执行第二档。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