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买号被收回 用户状告长沙电信

2015年03月11日 10:07   来源:中国质量报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煮熟的鸭子飞走了”,在湖南长沙市消费者申林看来,这样的故事真实地发生在了自己身上——他在电信公司营业厅窗口办理了一个所谓的靓号,同时手里还拿着盖有电信公司大红印章的业务受理单(服务合同),却不料在持有和使用该号码一个多月后被电信公司悄无声息地收回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月25日,春节长假后的第一天,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申林状告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电信)要求返还靓号一案在这里二次开庭。

  3.5万元买的靓号被收回

  2013年初,正在装修饭店的申林为将来招徕生意,想为饭店申请一个既吉祥又好记的电话号码。此时,申林结识了中国电信耒阳分公司代理商谷宏。谷宏告诉申林,他手里有一批长沙电信的靓号,如果需要,他可以卖给申林,不过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于是申林选中了一个号码。

  2013年5月15日,两人谈妥3.5万元成交价后,一起来到长沙市五一大道一家电信营业厅办理了该号码的过户手续。申林将该号码与自己的手机进行了绑定。

  同年7月8日,申林的手机接到一条来自中国电信10001的短信:“手机号码8×666666已成功取消一号双机功能。”申林顿感不妙:自己并未将绑定功能取消,怎么会收到这样的信息?事后,通过电话查询,申林得知长沙电信已将该号码收回,并于当天下午过户给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该号码原为该公司拥有)。

  代理商非法过户殃及买家

  据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一份起诉书,谷宏从2012年起利用在湖南省耒阳市开办电信业务代办点之便,进入电信业务系统查询他人欠费或停机的手机靓号,然后非法将这些靓号过户至自己或可以掌控的人名下,再高价出售。2013年3月,谷宏发现“0731-8×666666”小灵通号码处于欠费状态,于是利用中国电信业务工作平台的漏洞,办理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同此号码捆绑在一起,交清所欠话费后,变成此号码的使用者,随后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申林。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正是发现谷宏上述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谷宏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很快被检察机关批捕和提起公诉。谷宏最终被法院判刑3年8个月。

  申林认为,即使谷宏涉及犯罪,电信公司也要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毕竟谷宏曾经是电信公司的代理商。于是多次与长沙电信联系,要求返回号码,无果。2014年3月上旬,申林将长沙电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电信公司返还该号码。

  电信单方过户是否侵权

  2014年4月18日,长沙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长沙电信向法庭提交《追加被告与第三人申请书》,申请追加谷宏、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今年2月2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申林、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谷宏等三方代理律师到庭,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缺席。3方围绕业务受理单是否合法有效、电信公司私自收回靓号是否应担责两方面展开激辩。

  申林的代理律师刘明认为,业务受理单在被告认可的交易场所,以被告盖章确认的方式办理了过户该号码的登记业务。该业务受理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之间具有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被告在未获得原告申林的同意也未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号码过户至他人名下,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因代理商谷宏已涉嫌违法犯罪,此前的过户过程属违规非法操作,因此,所谓的受理单、合同和服务协议都应是无效的。电信公司据此收回该号码并无不妥。

  谷宏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取得了该号码使用权的行为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擅自将原告已取得的号码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既是一种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犯原告号码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或者返还原告号码使用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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