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省政府出台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简称《意见》),于1月24日正式印发各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今天上午,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在国家救助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扩大了救助范围,将“支出型困难家庭”列为救助对象。
四类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即急难型困难家庭。
2、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即支出型困难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即困境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接受临时救助个人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二是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最多可领6个月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 最少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按照长春市最新公布的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每月435元计算,获得临时救助个人可获得435-2610元不等的救助金。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临时救助包括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桂敏表示,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