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养护中心官员分包工程收购物卡获刑

2015年03月21日 10:26   来源:京华时报   张淑玲

  将道路养护工程承包给他人,在收了为表感谢的价值16万的购物卡后,朝阳道路养护中心原副主任王学峰遭举报被诉。记者昨日获悉,王学峰因犯受贿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送其购物卡的李某,则因犯行贿罪获刑1年半。

  据了解,王学峰于2007年12月被任命为朝阳区市政管理所副所长,2009年12月,该所更名为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王学峰出任副主任。

  朝阳检察院指控称,王学峰在任职副所长和副主任期间,将单位承包的小红门乡道路和雨污水工程等发包给李某,并分3次收受李某给予的商场购物卡68张共16万元。2013年11月6日,王学峰被查获归案,其亲属帮其退缴9.9万元。

  对此,李某供述称其是在2009年“十一”前后提出给王学峰一些购物卡表示感谢。王学峰告诉他,将卡办成面值为两三千元的商场购物卡,这样他可以给职工发福利。李某先后3次送给了王学峰70张购物卡,价值16万元。

  王学峰辩称其用这些购物卡给单位业务骨干发了福利。其在该案侦查时供述,自己分3次共收受李某送的购物卡68张,总额应为15.4万元,其中绝大部分购物卡当福利发给了业务骨干们,剩余的有的给了妻子,有的自己留下了。这些事情他没有告诉领导。

  综合各方相关证据,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学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在其收受购物卡数额的问题上,就王学峰与李某证言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将其中证据不足的6000元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对于有证据表明王学峰发给单位职工的5.5万元,因王学峰本人没有个人收获的犯罪故意,也可以扣除。

  朝阳法院认为,因王学峰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全部退赃,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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