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狱犯肾病入院 术前检查男根部分被切

2015年03月23日 15: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虽然我现在是个犯人,但因手术过失变成这个样子,仍有权利起诉侵害我健康权的人。”35岁的狱犯张某峰,在河北保定监狱待了近5年,但其正常服刑时间不到两月,“困”在监狱医院至今已4年多。服刑期间,一起意外的医疗事故,成了他一生的隐痛:到监狱外的医院摘除病肾,不料在接受术前检查时,阴茎部分被切,功能严重受损。

  因怀疑自己遭过度医疗及丧失生育能力,张某峰在愤懑之下,一纸诉讼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百余万。在长达5年的医疗事故追责中,尽管医患双方经过了河北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但狱犯、监狱、医院三方各自需承担什么责任,目前仍无司法结论。保定监狱医院一名负责人称,狱犯状告医院闻所未闻,这是他数年来遇到的第一起“非典型性”医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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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狱犯肾病:医院建议摘肾

  张某峰原籍黑龙江省呼兰县。30岁那年的2010年5月,仅有小学文化的他,因在河北廊坊市犯下抢劫罪,被法院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张某峰在保定监狱服刑期间,入狱不久即从入监队调入十三监区改造。

  到监区后不久,张某峰感到右侧腰背部疼痛,且该部位疼痛已8年有余。因家庭困难,其一直未进行正规检查、治疗。随后,张某峰申请到监狱内的医院检查,诊断结论为:右侧腰背部疼痛8年,加重1月有余。再拍片检查,结论为“重度肾积水”。

  为进一步确诊病因,张某峰被保定监狱方先后送到解放军252医院、保定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检查,三所医院均确诊为重度肾积水,建议到医院做手术摘除病肾。

  2010年12月8日,经保定监狱领导批准,张某峰在狱方看押人员刘姓、阎姓队长的陪同下,送往保定市第三医院准备做右肾切除手术。在办理完住院手续后,保定市第三医院初步诊断为:1、左肾肾盂肾盏及左侧输尿管上段轻度积水。2、右肾重度积水,原因未明。

  张某峰称,自己之所以要送到保定第三医院做手术,原因在于监狱内部的医院就诊条件有限。遇到重大疾病或需做手术,服刑人员一般都会被送往监狱外的大型医院治疗,张的此一说法得到保定监狱医院一名侯姓负责人的证实。

  据羊城晚报记者掌握的病历资料显示,2010年12月20日,保定第三医院对张某峰在膀胱镜下行输尿管、肾盂插管,逆行造影。院方称,这一检查的目的在于明确病因。而对此说法,张某峰却矢口否认,其称这一检查根本无必要。正是这一双方存在分歧的“膀胱镜”检查,导致了后来的医疗事故。

  术前检查:引发“检查创伤”

  张某峰称2010年12月20日,在保定第三医院做手术当天,一名于姓医生表示要给他做一个“逆行输尿管造影术”。目的是看看膀胱里面有无结石,让他直接躺在手术床上。接着,医生在其阴茎部位打了一针麻药,用一个无名指粗细的金属管插进尿道,结果反复插三次都未能成功。

  “操作过程中疼得我死去活来,实在疼得受不住了,我让医生停止再插入金属管。”张某峰回忆,当他忍痛从手术床上起来,问于姓医生不做此检查能否做肾切除手术时,对方的回答是“也能”。得到这个反馈,张某峰称自己非常生气:既然不做这个检查也能手术,那医院为何坚持让他做?

  事后,张某峰称,自己被保定监狱阎姓队长带去厕所,小便时先是尿出许多血,然后才是尿。解手完回到病房稍事休息,当再次返回厕所小便,却难以排出,主治医生随后下了一根导尿管。翌日,张某峰的阴茎部位出现严重肿胀,见此情况,医生将他带往换药室让其躺在手术床上,在肿胀器官部位上割了多刀,“医生说是往外引水,操作过程中也是疼痛难忍”。

  12月23日,张某峰称,狱内医院与第三医院协商,先转回监狱医院做消炎治疗,待处理好检查创伤后再做肾摘除手术。转回监狱医院,其一直住院输液,但至12月29日病情仍不见好转。见此,狱内医院提出返回保定第三医院继续治疗检查创伤。回到第三医院后,张某峰称医生先用剪刀,剪去阴茎坏死的部位。而后住院将近一个月,他又被转回监狱医院继续住院,每隔3天到第三医院换药。

  因反复出现排尿困难,2011年4月,张某峰到第三医院做“膀胱造瘘术”。此时,保定第三医院嘱咐其让尿道自行恢复三个月到半年,到时再做检查或根据出现的“尿漏”情况给出治疗方案。但再隔半年之后,张某峰不仅病肾未能切除,还因术前检查造成尿道口狭窄无法正常排尿。其阴茎部位因剪去部分造成缺损,每月需更换造瘘口导管一次。

  病历就诊资料显示,张某峰术前的“膀胱镜”检查及频繁辗转医院与狱内医院之间,直接或间接引发了“检查创伤”。医院给张某峰做术前“膀胱镜检查”,患者是否知情并同意,成为一大疑点。记者获悉,一份签订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的《膀胱镜检查协议书》,内文提及该项检查可能出现6项“并发症”:置管不成功、泌尿系感染、输尿管穿通、尿瘘等。

  协议书特别注明,患者家属一旦知情并同意膀胱镜检查,若检查后出现上述并发症,医生及医院不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家属签字署名为“张某峰”,但并未按指印。对于这份协议书的真伪抑或是术后补写,张某峰本人未予确认;记者转而试图向保定第三人民医院求证此事,但遭到院方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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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争议:是否“过度医疗”

  张某峰称,院方对其做膀胱镜逆行肾盂输尿管造影,在他质问下,医生回答称,并没必要性,可算过度医疗。而院方称,为了明确“右肾重度积水”病因,作此检查并无不当。在彼此认识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委托保定市北市区卫生局,先后由保定医学会和河北省医学会先后做出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

  羊城晚报记者从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中获悉,保定第三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陈诉,以“右肾积水严重原因未明”收治入院。针对后面系列医疗行为,鉴定结论一致认为:院方收治张某峰后,为进一步明确肾积水原因尽量保留患肾,医方选择行膀胱镜逆行肾盂造影检查,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在进行膀胱镜检查时,发现患者医源性尿道损伤、出现阴茎水肿、尿外渗,医院切开引流处置也及时得当。

  但另一方面,狱犯阴茎被损,与院方在对患者进行膀胱镜检查时造成的医源性尿道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在膀胱镜肾盂输尿管造影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此外,河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报告书提及:患者因身份特殊,监狱坚持带回狱中观察治疗(长达6天),导致第三医院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后续一系列治疗,不能避免患者出现相应后遗症。

  综上,两级医疗鉴定报告均认定,双方的医疗争议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对上述结论,张某峰及其家属并不认同,称河北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对院方有偏袒嫌疑。此外,报告仅列明医院负次要责任,而谁负主要责任主体不明确。“我是判了刑的狱犯,就诊不像常人那么自由,要被监狱管理人员带回来带回去。出现检查创伤又延误治疗时机,这难道要我本人负主要责任?”

  面对异议,保定市医学会答复羊城晚报记者称:河北省、市两级的鉴定报告,是在受理该案后让医患双方交齐了材料,邀请专家组采取回避的原则,对该医疗纠纷进行过充分的讨论。该结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过,其坦陈,如果患方仍然不服在向法院起诉后,可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是否真的属于“过度医疗”,有赖于司法判决。

  张某峰入狱时,年仅30,尚未成婚。其不服两级鉴定报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是因术前检查创伤,或已致自己丧失生育能力,被剥夺了普通人享有的生活权利。对此,2013年河北省医学会给出的鉴定报告特别提及,张的此一说法“缺乏客观资料依据,无法认定”。省医学会提出的建议,医院需对张某峰本人进一步继续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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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提出:百万精神赔偿

  2014年年中,张某峰被监狱送到保定市中西医院,摘除了病肾。但其因检查创伤留下的“尿漏”后遗症,从此伴随着他。入狱至今近5年,自2010年发生医疗纠纷后,张某峰一直待在监狱医院,未能像其他狱犯一样正常服刑。他盼望着能参加劳动改造,表现好或许能减刑提前出狱,但身体并不允许。

  如今,一条黄色的塑料排尿管从张某峰肚脐处插进,直抵膀胱部位。遇到想上厕所,他需站立掏出排尿管,等尿液一滴滴慢慢滴完。张某峰称,回到监狱后条件有限,每天他靠吃些常规药缓解身体疼痛。而他最难以启齿的是还在于他的阴茎,“我不知道怎么说这事,认真想想,我跟电视剧里的‘公公’有区别吗?”

  去年5月,张某峰根据河北省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代理律师将保定第三医院起诉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其代理律师胡爱军表示,法院到8月最终受理了该案。起诉书中,张某峰拟写了两条诉讼请求:因医疗事故赔偿原告约20万元;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100万元。张某峰称,自己将来刑满释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婚姻,因目前背负巨大的精神压力,故提出百万精神损失赔偿。

  其代理律师表示,作为服刑犯张某峰虽然被剥夺了部分权利,但其生命健康权仍是完整的,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对于河北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被告保定第三医院表示认可“次要责任”的结论,但就具体接诊过程不愿详谈。

  3月21日,记者从保定市北市区法院获悉,目前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确定了两个焦点:一是原告张某峰,因此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以及依据,法院正在着手调查;第二被告保定第三医院,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即责任分担的比例问题。记者 罗坪(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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