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从正规渠道采购到台湾森田药妆面膜后,放到网上售卖,而获得该产品独家网售许可授权的企业,以侵犯商标权起诉到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近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是上海乔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壹号大药房从青岛一公司采购台湾森田药妆有限公司生产的森田药妆面膜,在1号店销售,而乔杉公司之前已获该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销售的独占许可销售权。
乔杉公司认为,广东壹号大药房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1号店经催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12.8万元。
广东壹号大药房认为,森田药妆面膜是合法采购而来,有完整授权链,虽没取得商标许可使用权,但拥有经销权,且在授权期满后,已停售相关产品。
法院认为,从壹号大药房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所售森田药妆面膜是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及《商标法》相关法条,法院驳回了乔杉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什么是“商标权利一次用尽”?
本案审判长孙黎告诉记者,所谓“商标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即对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它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后,无需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给公众。换句话说,商标权人只有一次控制特定商品的权利,如法律允许商标权人对特定商品无数次的控制权,显然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价格竞争。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