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套牌车路遇交警,为拒绝检查将交警拖行500米被逼停。近日,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孙某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1月7日14时许,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民警张某及协警刘某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与卫育路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孙某驾驶的机动车所悬挂的车牌系套牌,遂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孙某拒不配合,继而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协警刘某趴到该机动车前盖上,被告人孙某明知车前盖上有人仍继续行驶500米,后至运河桥南逼迫其停车后将孙某抓获。
同时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每100毫升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1毫克,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再次鉴定,被告人孙某每100毫升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毫克。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