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再婚,且原来配售的保障房产权已分割完毕,则再婚一方不用受“离婚满3年”的限制,可以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请。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对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变化做出规定。
对于已经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通知》明确,如果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如果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
《通知》强调,各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出现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相应保障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了离婚后再婚或从原家庭中分离等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