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再次对贴条险的风险进行了提示,保监会表示,“‘贴条险’只是打着保险旗号的“李鬼”,与保险并不沾边,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并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请广大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保监会将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某保监局寿险监管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随着越来越多的手机APP开始销售保险产品,需要监管的主体增多,监管难度增大,部分非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很久之后才能通过消费者的投诉被发现。
保监会:“贴条险”存四大误区
此次,保监会再次对“贴条险”的四大误区进行了澄清。
其一:“贴条险”并非保险。“贴条险”不属于保险的概念范畴。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贴条险”并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利用保险的外衣进行商业宣传。
其二:“贴条险”并非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同时,《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据保监会目前掌握的情况,“贴条险”的经营主体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
其三:“贴条险”与保险精神不符。保险的精神实质是风险管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