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二审宣判现场。 李敏军 摄
广西防城港市11名男女组成犯罪团伙,自导自演“嫖客”与“警察”,先后绑架16名越南籍妇女至广东贩卖。4月9日下午,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宗良提议并纠集被告人邓礼伟、赖奎中、廖汝云、谢乃文、黄忠兴、何汉军等人,用捡到的身份证在广西防城港市和崇左市龙州县等地宾馆、酒店开房。先由部分被告人以招嫖为名将越南籍失足女骗到宾馆,再由其余被告人假冒警察查房。在查房过程中,“警察”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透明胶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绑架上租来的汽车,再带至广东省湛江市等地卖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案发时止,该团伙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先后将16名越南籍妇女绑架至广东省湛江市等地卖给他人。
2014年9月2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谢宗良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邓礼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到七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邓礼伟、廖汝云、黄忠兴、何汉军、李珍等5名被告人不服,以不是主犯,量刑过重,不知收买、介绍收买妇女是犯罪等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防城港对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开庭中,上诉人邓礼伟辩称自己没有和谢宗良等人密谋,只是听从谢宗良的指挥负责望风等事宜,不是主犯。其他各上诉人也针对各自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希望二审法院减轻判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邓礼伟参与作案4起、使用绑架手段拐卖8名越南妇女等事实,及经一审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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